(2010)绍齐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齐贤法律服务所与马琪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齐贤法律服务所,马琪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民初字第137号原告:绍兴县齐贤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聚贤街40号,组织机构代码:73153452-4。法定代表人:申海洋,系主任。被告:马琪。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齐贤法律服务所诉被告马琪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齐贤法律服务所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卫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陈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