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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牛创宇申请执行牛秦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创宇,牛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26号申请人牛创宇,男,汉族。被申请人牛秦龙(又名牛科学),男,汉族职工。牛创宇申请执行牛秦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33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案件款6300元(含395元执行费用),在扣除执行费后剩余款项已兑付申请人,就下欠案件款申请人表示随后恢复执行,因该案现未执行完毕,故该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