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583民监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韩秋萍与昆山湖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秋萍;昆山湖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监378号原审原告:韩秋萍,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审被告:昆山湖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湖庭12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1160139J。法定代表人:冯月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华,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韩秋萍与原审被告昆山湖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7)苏0583民初17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李作龙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苏 燕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