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324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戴雪华与彭凡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雪华;彭凡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1287号 原告:戴雪华,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彭凡荧,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戴雪华诉被告彭凡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戴雪华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雪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元(未预缴),减半收取计787元,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