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浙0324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戴雪华与彭凡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雪华;彭凡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1287号 原告:戴雪华,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彭凡荧,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戴雪华诉被告彭凡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戴雪华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戴雪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元(未预缴),减半收取计787元,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戴本顺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杨传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