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叶挺与胡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挺,胡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叶挺。被执行人胡立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挺诉被执行人胡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立峰尚欠申请执行人叶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280元、执行费290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胡立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6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陆 伯 安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