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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沪生与王杰、付俊凯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峰;陈沪生;王杰;付俊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5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峰。委托代理人成瑞萍,开封市鼓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沪生。委托代理人何晓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杰。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俊凯。委托代理人王杰。上诉人张峰因与被上诉人陈沪生、王杰、付俊凯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峰及委托代理人成瑞萍,被上诉人陈沪生及委托代理人何晓东,被上诉人王杰、付俊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 国 胜审 判 员 任 晓 飞代理审判员 厉 学 献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璐(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