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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大宇门窗厂与衢州市广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大宇门窗厂,衢州市广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71号原告:衢州大宇门窗厂,住所地:衢州市巨化北道口。诉讼代表人:朱荣明,厂长。委托代理人:钱伟军,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衢州市广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通荷路2号金城商务大厦b座505室。法定代表人:黄李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升科,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鄢菲,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大宇门窗厂诉被告衢州市广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大宇门窗厂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大宇门窗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80元,减半收取7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90元,由原告衢州大宇门窗厂负担。审判员  李海声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