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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开民初字第107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丁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原告余某为与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子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余某起诉称:原、被告是经过双方父母撮合于2007年1月24日在开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丁某乙。由于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隐瞒了其患有疾病的事实,致使夫妻间不能过经常的夫妻生活,因而时常发生争执。另被告因病导致脾气怪异暴躁,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经常无故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女儿丁恩惠某某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各半负担;三、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丁某甲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现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隔阂,只要通过沟通其隔阂完全可以化解。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开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村镇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和建设用地规范许可证各一份、婚前和婚后财产以及婚后债权债务清单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丁某乙以及婚前婚后财产状况之事实。被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一份、户口薄一本、开化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和女儿身份,结婚时间以及被告患乙肝经治疗,现病情已基本稳定,不影响正常的夫妻生活之事实。原、被告上述举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出具的婚前婚后财产清单,认为原告提出的婚前财产都是被告为结婚而出资购买的,现在大部分财产已在原告父母亲家里,其房屋属被告父母亲财产,婚后没有债权,其债务3100元(瓷砖款)是存在的。原告对被告出具的证据,认为被告患有乙肝病毒并不是从2008年开始的。其他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开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17日生育女儿丁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被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2008年8月10日,被告因患乙肝在开化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治疗现被告病情基本稳定,但仍然需要静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且已生育一女,现因被告患有乙肝病毒,且需静养,因此夫妻产生隔阂。只要双方增加沟通,相互理解体谅宽容,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子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