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海祥与李灵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祥,李灵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461号原告:蔡海祥,市横峰街道前洋村86号。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灵岗,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83幢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祥与被告李灵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蔡海祥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