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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海祥与李灵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祥,李灵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461号原告:蔡海祥,市横峰街道前洋村86号。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灵岗,市城西街道王府基村83幢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祥与被告李灵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蔡海祥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