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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骆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骆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8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骆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骆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毛 滨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