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4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骆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骆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84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骆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骆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毛 滨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