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31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2007年12月28日陈乙向我借款17000元,约定2008年3月28日还款。逾期后至今未还。要求判令被告陈乙归还欠款1700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陈甲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宣某和出示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举证的被告陈乙于2007年12月28日出具的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向陈甲借款17000元,还款期限为2008年3月28日,以陈乙的有关房产抵押。被告陈乙未作答辩也未举证。经庭审质证,原告举证的由陈乙出具的欠条,有陈乙的亲笔签名,且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视其行为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某。据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综上,结合原告陈甲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12月28日,被告陈乙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陈甲借款17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08年3月28日,双方未约定利息。逾期后,被告陈甲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被告陈乙应当依约及时如数还款,被告陈乙未依约及时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甲借款本金17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08年3月29日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25元,由被告陈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元,款汇至户名: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张晓平审 判 员 胡利强人民陪审员 陈继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楼晓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