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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费春与费林根、吴菊英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春,费林根,吴菊英,费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737号原告:费春。委托代理人:黄庆红,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林根。被告:吴菊英。被告:费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春与被告费林根、吴菊英、费忠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