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费春与费林根、吴菊英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春,费林根,吴菊英,费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737号原告:费春。委托代理人:黄庆红,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林根。被告:吴菊英。被告:费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春与被告费林根、吴菊英、费忠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倪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