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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刑二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戚某信用卡诈骗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宁刑二终字第66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某,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2009年3月1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白下区看守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白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戚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戚某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戚某撤回上诉。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9)白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亮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邓 玲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甘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