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计彩宝与莫明伟、朱冬青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彩宝,莫明伟,朱冬青,钱爱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77号原告:计彩宝。委托代理人:颜伟新。被告:莫明伟。被告:朱冬青。被告:钱爱英。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董善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彩宝诉被告莫明伟、朱冬青、钱爱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计彩宝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彩宝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彩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计彩宝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