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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泽东与陈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泽东,陈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609号原告任泽东,城区体育场路335号。被告陈昊,街道任家塔小区14幢2单元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泽东与被告陈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