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泽东与陈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泽东,陈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609号原告任泽东,城区体育场路335号。被告陈昊,街道任家塔小区14幢2单元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泽东与被告陈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