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豫0324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李麦群与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麦群;程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24民初233号原告:李麦群,女,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伊超,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全,又名程泉,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李麦群与被告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麦群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麦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麦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李麦群负担。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燕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