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1029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1029民初172号和平,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贵平,江西书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树明,男,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抚州市,原告黄和平与被告徐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和平及其诉讼代理人艾贵平、被告徐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6万元及自2019年9月28日始至2020年1月27日逾期还款利息2800元(诉后逾期还款利息以9.6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自2020年1月28日始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镇人,同时原告在马圩镇镇上开家具店,被告由于新房装修自2018年9月10日始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家具,并因装修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协商将上述货款及借款全部转为借款,经双方结算截止2019年8月28日被告仍欠原告9.6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现逾期数月未还本金,仅支付了2000元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树明辩称,借款是事实,因建房还欠17万多,争取这两年还清。原告黄和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微信转款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无异议,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树明因新房装修自2018年9月10日始在原告黄和平处多次购买家具,并因装修所需多次向原告借款,2019年8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徐树明欠原告货款及借款计人民币94000元,双方同意将欠款及借款转为借款,并计算利息人民币2000元,被告徐树明向原告出具借款人民币96000元借条一张,约定一个月后归还,逾期未还按月利率1%计算逾期利息。后被告徐树明仅向原告支付了利息人民币2000元,其他本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就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前期利息未超过年利率24%,对借款本金人民币96000元予以认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徐树明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对原告黄和平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徐树明已支付的利息予以扣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树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向原告黄和平归还借款人民币96000元及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还清为止,以本金人民币9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息随本清,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000元予以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共计人民币2155元,由被告徐树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挺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