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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管利顺与吴玉良、德清县龙飞保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利顺,吴玉良,德清县龙飞保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90号原告管利顺,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德清县莫干山镇溪北村夹水5号。委托代理人管建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玉良,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龙山新丰村六组。被告德清县龙飞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龙山村。法定代表人吴永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利顺与被告吴玉良、被告德清县龙飞保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利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5900元,由原告管利顺负担。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海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