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廖某某、中宇××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廖某某,中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177号原告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告廖某某。被告中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罗阳镇××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廖某某、中宇××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宇××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租赁合同中未约定争议的管辖法院,未载明具体的合同履行地,请求裁定将本案移交被告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或温州市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争议的租赁物用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绿城桂花城小区的施工建设,租赁物的实际使用地在舟山市定海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合同对履行地未有过约定的,租赁物实际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被告中宇××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宇××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应哲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