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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恢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联喜申请执行杨建林、田阿萍返还彩礼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联喜,杨建林,田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恢执字第00010号申请人王联喜,男。被申请人杨建林,男,汉族。被申请人田阿萍,女,汉族。王联喜申请执行杨建林、田阿萍返还彩礼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02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其义务,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