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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象山力进塑胶模具厂与宁波万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力进塑胶模具厂,宁波万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299-1号原告:象山力进塑胶模具厂9)。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代表人:朱颂山,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王亚波,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联升村。法定代表人:陈红方。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力进塑胶模具厂与被告宁波万盛��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波万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4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万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