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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戴某某、唐某某与徐某某、孙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唐某某,徐某某,孙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29号原告:戴某某。原告:唐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孙某某追偿代偿款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徐某某、孙某某应诉。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10年3月29日前提供被告徐某某、孙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某某、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