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晨歌纺织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浙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晨歌纺织有限公司,桐乡市浙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双商初字第30号原告:湖州晨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振兴路308号。法定代表人:黄文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建琴,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浙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联丰村小农场。法定代表人:王展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晨歌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浙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湖州晨歌纺织有限公司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晨歌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8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058元,由原告湖州晨歌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费江辉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郑秋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