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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松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松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程某某。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毛某某所有的浙k×××××号奥迪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毛某某所有的浙k×××××号奥迪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金泉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苏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