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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良格、唐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郑良格;唐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70908001X1,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营渠路809号。 负责人:袁刚,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良格,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被执行人:唐波,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渠县星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良格、唐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唐波拥有南骏牌汽车一辆,力帆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唐波拥有南骏牌汽车一辆,力帆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满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华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