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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渭民执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程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渭民执字第00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程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渭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李某某财产折价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程某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秦川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