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抗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章奎启与章步丰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章奎启,章步丰,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19号抗诉机关: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章奎启。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章步丰。申诉人章奎启与被申诉人章步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温瑞商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章奎启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11月25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35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