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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建峰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君、许伟娟、娄明行民间、王文君与陶建峰、许伟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建峰,王文君,许伟娟,娄明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建峰,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凤山路97-2幢104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君,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解放街磨坊弄**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伟娟,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百官街道凤山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明行,男,194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三角站村8-45号。上诉人陶建峰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君、许伟娟、娄明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41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