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照香与李发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照香,李发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06号原告:章照香,身份证号码330327195905273712,户籍所在地苍南县浦亭乡新同村,现住苍南县灵溪镇灵浦路478号。被告:李发子,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04093715,户籍所在地苍南县浦亭乡张家腰村55号,现住苍南县灵溪镇滨河街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照香与被告李发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照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章照香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蔡成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