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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永杭与葛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杭,葛林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063号(2009)丽缙商初字第1063号原告:胡永杭,省永康市南苑路五弄9幢5号5楼。被告:葛林松,成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杭与被告葛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永杭负担。审 判 员 潘锦汉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