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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干××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20号原告:干××。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干××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干××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干××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干××负担。审判员  郑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黄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