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干××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荆商初字第20号原告:干××。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干××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干××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干××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干××负担。审判员 郑剑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黄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