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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楼炳金、楼炳金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与金新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炳金,金新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号原告楼炳金,经商,稠城街道篁园路118号。被告金新富,经商,乌市稠城街道洪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炳金与被告金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炳金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穆文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