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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终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有娣与苏靖、王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靖,刘有娣,王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靖。委托代理人:唐锋、张国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有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琴。上诉人苏靖为与被上诉人刘有娣、王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窦修旺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静和沙季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美琴与苏靖系同事关系。2007年3月,王美琴与苏靖合伙共同购买彩票,由王美琴出面向刘有娣借款用于购买彩票,因未能中奖而亏损。嗣后,王美琴与苏靖因归还用于购买彩票的资金产生矛盾,故王美琴于2007年8月6日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靖共同承担由王美琴出面向刘有娣所借的款项1312100元。经该院审理查明,王美琴与苏靖自2007年3月21日至4月18日共同累计购买1276100元的彩票,因未能中奖而亏损。并判决认定:王美琴与苏靖虽未约定投入资金和盈余分配比例,但双方共同购买彩票,已形成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于筹集用于购买彩票的资金,属双方合伙财产。王美琴以其出面在外借款要求苏靖归还其一半的请求,因双方购买彩票所花的资金未中奖已亏损,双方应对所受损失各半承担,但王美琴并未替苏靖归还出借人应由苏靖承担部分的借款而取得向其追偿的权利资格,故驳回王美琴的诉讼请求。另查明,王美琴于2007年8月6日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靖共同承担由王美琴出面向刘有娣所借的款项1312100元的借款证据,与本案中的借款证据相一致。刘有娣于2009年2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美琴与苏靖立即归还借款1500000元及赔偿损失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美琴在原审辩称:向刘有娣借款属实,是其与苏靖一起借的,两人合伙用于购买彩票。由于其与刘有娣是朋友关系,故借条均由其出具给刘有娣,因此,对刘有娣的借款应当由其与苏靖一起归还。苏靖在原审辩称:本人未向刘有娣借过款,刘有娣所主张的借款均是王美琴所借,借条亦是王美琴出具的,应当由王美琴归还,请求驳回刘有娣对苏靖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焦点为:王美琴出面向刘有娣所借的1500000元,是否用于王美琴与苏靖合伙共同购买彩票。根据长兴县人民法院(2007)长煤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王美琴与苏靖自2007年3月21日至4月18日共同累计购买1276100元的彩票,因未能中奖而亏损。并判决认定:王美琴与苏靖虽未约定投入资金和盈余分配比例,但双方共同购买彩票,已形成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于筹集用于购买彩票的资金,属双方合伙财产。且二案中的借款证据亦相一致。虽然在上案中王美琴以其出面在外借款要求苏靖归还其一半的请求被驳回,是因为王美琴并未替苏靖归还出借人应由苏靖承担部分的借款而取得向其追偿的权利资格,但这并不影响刘有娣主张王美琴与苏靖在合伙期间共同购买彩票而向刘有娣的借款。该院认定王美琴出面向刘有娣所借的1500000元中,有1276100元是用于王美琴与苏靖合伙共同购买彩票。故刘有娣主张王美琴与苏靖共同归还借款12761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刘有娣的剩余借款223900元,应由王美琴个人归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王美琴给付刘有娣借款8619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苏靖给付刘有娣借款6380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王美琴与苏靖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给付款638050元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刘有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王美琴负担10774元,由苏靖负担797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给付刘有娣。苏靖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苏靖不是本案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原判判决苏靖承担还款义务不符合事实与法律。在对刘有娣借条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苏靖没有向刘有娣借款,更没有在借条上署名,署名的仅王美琴一人。长兴县法院(2007)长煤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不仅没有认定王美琴与苏靖共同向刘有娣借款,也没有认定王美琴向刘有娣借款,该判决没有认定借条的效力。事实上,苏靖没有和王美琴共同购买彩票,苏靖购买彩票是用其本人的自有资金购买的,上述判决书也没有认定购买彩票的所有资金是由王美琴向他人所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应予撤销。刘有娣在二审中辩称:2007年3月17日,王美琴打电话说有位朋友要借钱,我问她是谁,她说是她的同事苏靖老公办厂需要资金,3月18日早上,我送到他们那里,一笔50万元我亲自送给苏靖,借条是我让王美琴出的。一笔20万元是我送到苏靖的办公室,当时她打电话让卖彩票的老板过来拿的。所以一共送了70万元到苏靖处,其余的钱都交给王美琴的。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美琴在二审中辩称:苏靖的上诉逃避法律责任,由我出面向刘有娣借款。2007年3月17日,苏靖与我一起上班时,说买彩票把私房钱买光了,让我借钱买彩票,我于3月18日向刘有娣借了第一笔款项10万元买彩票。为买体育彩票一共借了70万元,后来苏靖带我去福利彩票店,说体育彩票已经赔了,老板说福利彩票也有风险的,后来借了80万元福利彩票,奖票都被苏靖拿走了。后来苏靖班也不上了,逃走了,后来我打电话给苏靖,苏靖说本金会还的,利息不还了,刘有娣也听到的。过了一个星期以后,苏靖的哥哥才找到她,单位对苏靖也进行了处分。另一个案子,苏靖对欠条不愿意签名,我才起诉的,一审法院确认我和苏靖合伙购买彩票。苏靖称没有共同购买彩票,这不是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无新的证据提交。本院除确认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外,另查明:除2007年4月18日的20万元的借条外,本案其他6张借条与(2007)长煤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的借款证据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苏靖是否应当承担本案借款的还款责任。长兴县人民法院(2007)长煤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生效判决确认,王美琴与苏靖自2007年3月21日至4月18日共同累计购买1276100元的彩票。该生效判决并判决认定,王美琴与苏靖是合伙购买彩票。所谓合伙,即是双方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本案中,王美琴主张其为共同购买彩票的所有出资均是向刘有娣借款,金额为150万元。因王美琴与苏靖共同购买彩票的金额1276100元已由生效判决所确认,故原审确认王美琴与苏靖共同向刘有娣借款1276100元并无不妥。虽然苏靖并未在借条上签名,但结合案件的事实和综合本案以及关联案件的证据来看,苏靖是事实上的借款人,应就1276100元借款与王美琴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且苏靖未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推翻王美琴的主张。综上,上诉人苏靖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上诉人苏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窦修旺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