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知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汉普工控技术有限公司、周泽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汉普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泽平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汉普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林龙。原审被告周泽平。上诉人杭州汉普工控技术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杭州汉普工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汉普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汉普工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0元,减半收取9105元,由上诉人杭州汉普工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包素素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