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科力尔印刷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科力尔印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8号申请人慈溪市科力尔印刷厂,地址慈溪市新浦镇洋龙工业区。负责人:冯明杰职务:厂长申请人慈溪市科力尔印刷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0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慈溪市科力尔印刷厂被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GA/0106271591,出票日期是2009年12月29日,出票金额是100000元,出票人宁波三A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帐号62×××75,收款人慈溪市科力尔印刷厂,帐号95×××46,付款行宁波银行周巷支行,行号313332585033,背书人慈溪市科力尔印刷厂,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科力尔印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利丹审判员 宋国梁审判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