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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诸葛克奉与毛光明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克奉,毛光明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商初字第131号原告:诸葛克奉,1965年5月10日出生,住苍南县龙港镇斗门村长8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光业,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光明,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鳌江镇联南村。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受理原告诸葛克奉诉被告毛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3月29日,原告诸葛克奉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葛克奉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克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诸葛克奉负担。审判员  宋树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陈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