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祝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民初字第331号原告:祝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建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