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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建业与吴友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业,吴友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654号原告:赵建业,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304弄6号3单元506室。委托代理人:潘慧明,浙江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友利,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新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业与被告吴友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业于2010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依法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赵建业负担。(此页无文)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