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建业与吴友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业,吴友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654号原告:赵建业,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304弄6号3单元506室。委托代理人:潘慧明,浙江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友利,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新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业与被告吴友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业于2010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元,依法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赵建业负担。(此页无文)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