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知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电机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机有限公司,义乌市××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知初字第15-2号原告:浙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义乌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机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设备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义乌市××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被告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在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且根据原告诉称双方的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1500kw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机技术合作协议》,双方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配套成风力发电机组的合同主要履行地也不明确。在合同履行地不明、被告并没有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义乌市××设备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牟 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