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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蒋××、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蒋××,励××,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876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蒋××。被告:励××。第三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蒋××、励××、第三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严××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