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蒋××、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蒋××,励××,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876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蒋××。被告:励××。第三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蒋××、励××、第三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严××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代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