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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阳法执终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莱 阳 法 院 拟 稿.终结裁定仲长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长城,董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法执终字第号申请执行人:仲长城,男,住莱阳市城厢办事处郝格庄村。被执行人:董舟,男,住文登市委山路**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莱阳民一初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70702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116349元,尚未履行标的额154353元。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莱阳法执字第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志   兴审判员 李   卫   界审判员 周志金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举   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