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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法勇与吴万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法勇;吴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301-1号原告:金法勇,0204195908282014),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江东区锦苑东巷36号602室。被告:吴万刚,121197008096414),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东莺新村14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法勇诉被告吴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法勇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万刚价值6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法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万刚的银行存款6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庚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