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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商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海涛与应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海涛,应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涛,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枝头巷**号*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徐淑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朝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西街***号。委托代理人:吴金铿,浙江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海涛为与被上诉人应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09)丽龙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海涛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海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海涛撤回对被上诉人应朝阳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宋海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峰审 判 员  李月群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贺勤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