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罗芳与杭州市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芳,杭州市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403号原告罗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菲。被告杭州市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振羽。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芳诉被告杭州市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芳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芳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