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乾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建乾民初字第29号原告钟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滕某甲。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原告钟某为与被告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再根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下半年,我与被告自由恋爱,2006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滕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经常不分白天昼夜地玩电脑,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我只得靠向别人借钱过日子。多年来,被告对这个家庭未尽到任何责任。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我在厂里打工,所挣的钱也全部用在家里,我的妈妈还每月贴补我们100元。夫妻矛盾是有的,因为我以前贪玩电脑,原告有意见,但我现在已经改了。我们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现在虽然有矛盾,但我认为我会在今后克服自身的缺点,希望原告能以家庭子女为重,我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双方婚姻登记情况证明,被告未提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滕某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过度贪玩电脑产生夫妻矛盾,导致原告诉请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而结合在一起,彼此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产生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一时贪玩引起的,现双方只要本着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4409008802968,并须注明本案案号),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再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志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