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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华国根与莫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国根,莫兴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98号原告:华国根。委托代理人:王立江。被告:莫兴江。委托代理人:陈明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国根诉被告莫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国根撤回对被告莫兴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