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盛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盛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盛支行。负责人:刘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涓,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职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盛支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票号EB/01/00202854,出票日期为2009年5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1月25日,票面金额为4万元,出票人是西安沙尔特宝电气有限公司,出票行是建行西安友谊东路支行,收款人是株洲新实通铁路科贸有限公司,该汇票背书后,向申请人委托收款,申请人即持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盛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