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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思捷、龚义与被告于新定、冯扬奎、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捷,龚义,于新定,冯扬奎,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吴思捷,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龚义,男,无业。被告:龚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于新定,男,33岁,出租车司机。被告:冯扬奎,男,34岁,医生。被告: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思捷、龚义与被告于新定、冯扬奎、西安前进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思捷、龚义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思捷、龚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捷、龚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思捷、龚义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