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松青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松青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359号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杭虎。委托代理人:马郁飞。被告:绍兴县松青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松庆。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松青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到本院参加庭审。现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