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汉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汉阴县禾烨麦迪森植物药业有限公司与汉阴县麻棉纺织厂破产清算组、第三人陕西省永联 (汉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阴县禾烨麦迪森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汉阴县麻棉纺织厂破产清算组,陕西省永联(汉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汉民初字第451号原告汉阴县禾烨麦迪森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61242200000143,住汉阴县城关镇军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子朗,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彬,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泽健,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汉阴县麻棉纺织厂破产清算组。刘修平,男,系该破产清算组组长。第三人陕西省永联(汉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慈,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明,男,系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汉阴县禾烨麦迪森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汉阴县麻棉纺织厂破产清算组、第三人陕西省永联(汉阴)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阴县禾烨麦迪森植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禾烨麦迪森植物药业有隈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汉阴县禾烨麦迪森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汉阴县禾烨麦迪森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军二0一0年三月二士九日书记员  茹 敏 来源:百度“”